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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司与重庆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 事 裁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2678号 

原告:重庆XX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四川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 

原告重庆XX司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重庆XX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长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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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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