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豫0403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X,男,初中文化,无业。
办案经过:本案被告海X系某工地农民工,其和工友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工地参与了某工程的主体施工,后因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施工停滞,海X及工友在包工头的组织下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提起了相关诉讼,其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随后,工程发包方在未结清款项的情况下,有组织他人继续施工;为讨要欠款,海X等人在包工头的组织下数次进入工地,阻止施工的进行;后工地施工人员报警,海X等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拘。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农民工维权方法不当导致触犯刑法的特殊事例,其主观恶性不深,且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结合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辩护人积极推动施工工地对海X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根据海X的家庭情况,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存在系从犯、坦白、主观恶性不大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海X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长 闫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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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