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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宿州中院二审强奸罪成功发回重审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皖13刑终62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1,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1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皖1324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X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张XX1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提出书面审理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刑初25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群

  审判员 徐 莉

  审判员 蔡玉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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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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