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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乐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邵XX,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禄,山东XX律师。

  被告:邵XX,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冯XX,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系被告邵XX的丈夫。

  原告邵XX与被告邵XX、冯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禄、被告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现金。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其丈夫XX银行转账至被告冯XX农业银行账号内。被告给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后来,被告偿还原告80000元,尚欠160000元至今未还。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冯XX与被告邵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邵XX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原告起诉都是事实。

  冯XX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事项:2014年5月2日被告邵XX向原告借款4万元;2.借条一张、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一份,证明事项:2018年9月20日,被告邵XX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该款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由原告的丈夫邵XX的账户向被告冯XX账户汇款195000元,并由被告邵XX出具借条一张,后偿还借款80000元,尚欠120000元;3.乐陵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表一份、结婚证影印件一份,证明事项:邵XX、邵XX系夫妻关系,冯XX、邵XX系夫妻关系。

  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邵XX、冯XX系夫妻关系,两人长年从事投资加油站营销、粮食收储等工作。两被告因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分两次在原告邵XX处借款计240000元,后偿还8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20000元,因原告邵XX与被告邵XX系姐妹关系,后又向原告补写借条两张。借款余额经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口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邵XX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表,能证明原告将被告所借款项汇入被告冯XX账户内的事实,借款本金已实际交付,原告所出具的借据、交易明细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被告邵XX、冯XX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系邵XX所出具,但大部分款项汇入被告冯XX账户内,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原告主张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应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4日起,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未予以偿还的行为是错误,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XX、冯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邵XX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被告邵XX、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 勇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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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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