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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民间借贷欠债不还,依法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罗某某与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19)闽0602民初5346号

  漳州林少鹏律师,联系电话:137XXXX1835

  执业机构: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XX

  擅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劳动工伤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类型。

  原告:罗XX,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XX,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罗XX与被告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28日,全部本息于2018年12月28日一次性还清,若逾期还款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被告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收执。现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赖XX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11个月,逾期还款违约金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赖XX拖欠原告借款15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分高于被告违约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酌情确定按年利率12%借款金额1.5万元计付11个月的利息折算违约金,即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1650元。被告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XX借款15000元,并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赖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XX违约金16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被告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艳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XX

  书记员林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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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66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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