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鲁0783刑初122X号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198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XX,住所地XX。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寿光市XX。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XX,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一部刑诉(2019)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王X犯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辩护人孙XX、被告人王X及辩护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20年7月13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黄X明知被告人王X与宋XX有婚姻并育有两名子女的情况下,两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在羊口镇共同生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王X明知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
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黄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本院(2017)鲁0783民初4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系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初犯、偶犯,请求依法判处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系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初犯、偶犯,请求依法判处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X、王XX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黄X明知他人有配偶,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王X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初犯、偶犯,请求依法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为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烟关系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ニ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田文X
人民陪审员 李四X
人民陪审员 李春X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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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