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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峰与三河市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三河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82民初6489号

  原告:金XX,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来(原告之父),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XX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城建新XX,组织机构代码559XXXX7765-8。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金XX与被告三河市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金XX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审判长  卢振军

  审判员  刘松伶

  审判员  兰景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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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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