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22财保26号
申请人吴X,男,汉族,1974年2月5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系贵州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宗湖,男,系贵州XX律师。
被申请人许X,男,汉族,1977年8月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申请人吴X与被申请人许X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吴X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许X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北路正华XX(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私字第X号)房屋一套。并提供由中国XX公司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保险金额:人民币X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许X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北路正华XX(产权证号:遵房权桐梓私字第X号)房屋一套。
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保全费X元。
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 建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