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租赁纠纷

西安市南院门街道办事处与范X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南院门街道办事处与范X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303号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韩XX,该街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裴XX,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斌,陕西XX。

  被告:范XX,女,194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罗XX,陕西XX律师。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诉被告范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裴XX、被告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诉称:2002年4月18日,西安市碑林区XX街公有房屋管理办公室与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租赁碑林区XX街XX房XX室XX街XX号门面房一处,年租金10500元。被告在不拖欠房费的情况下,可长期继续使用,被告若拖欠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西安市碑林区XX街公有房屋管理办公室属于西安市碑林区建设书院门仿古指挥部的一个隶属部门,因西安市碑林区建设书院门仿古指挥部已撤销,由原告代为行使西安市碑林区建设书院门仿古指挥部的职能。双方对租赁期限未做出具体的约定,被告尚拖欠租金,故根据协议约定,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解除2002年4月18日西安市碑林区XX街公有房屋管理办公室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 2、请求被告立即腾空房屋,向原告交还;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018年度10500元及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租金(计算标准875元/月);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元,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1.5元。

  审 判 长 傅 妮

  人民陪审员 王学丽

  人民陪审员 邓小玲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XX


其他 租赁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