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李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13民初14750号
原告:李,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将股权转让后提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委托本所团队律师介入。经过多次庭审交锋,最终原告自知证据不足,法律依据欠缺,自行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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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