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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安某公司与冯X某工伤认定、劳动行政确认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XX安某公司与冯X某工伤认定、赔偿

 XX安铁路运输法院

(2020)陕7102行初296号

 

[案情简介]

原告:冯X某所在单位XX安某锅炉有限公司

被告:XX安市X区人社局2018年8月22日,本案第三人冯X某被单位派出送设备,在送货时设备倒塌不慎压住左腿致受伤。冯X某于2019年四月四日向XX区人社局提出本人工伤认定申请,而后,被告XX区人社局于2019年6月14日做出X人社工决(2019)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冯X某所在单位不服该劳动行政确认,2019年12月12日,该公司向XX安铁道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审判]撤销被告XX区人社局于2019年6月14日做出X人社工决(2019)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XX区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对第三人冯X某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分析]争议焦点: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具有管辖权。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第三人冯X某于2019年4月4日向XX区人社局提出本人工伤认定申请,而后,被告XX区人社局于同年4月16日受理,2019年6月14日做出X人社工决(2019)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结合本案,被告提交的成句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所以,对于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 

审判长易晶晶

人民陪审员安岚

人民陪审员张XX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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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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