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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526民初2521号

  原告林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南开XX,身份证号码:520XXXX850302xxxx。

  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卢林学、XX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一般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尤松、XX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施XX,男,xxxx年x月xx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新发乡开兴XX开兴XX,身份证号码:522XXXX760321xxxx。

  委托代理人钱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新发乡开兴XX开兴XX

  被告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XX,身份证号码:520XXXX741215xxxx。

  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王XX、XX贵州XX专职律师

  被告林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南开XX,身份证号码:520XXXX840304xxxx。

  被告贵州XX公司毕节某某供电局,住所地:威宁县六桥街道建设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526MA6E97YF84。

  法定代表人罗X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简要案情

  2019年被告施XX因修建其位于威宁县新发乡开兴XX开兴XX的两层房屋,需要将工程承包给他人进行施工,便与被告李XX签订《修房协议》,约定将房屋承包给李XX进行施工。后被告李XX将该工程的木工及支木部分的工程分包给被告林X进行施工,林X便邀集原告从事该项工程的木工及支木部分。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原告在该工程建筑物二楼窗户处施工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并从二楼约5米高处坠落,导致摔伤并陷入昏迷状态。原告醒来后叫人帮原告打了120急救,随即被送往六盘水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入院诊断为:1、电击伤III度10%,左拇指、左胸部、左下肢双足。2、双足、左胸部、左拇指皮肤软组织坏死。3、左肩关节脱位。4、左肱骨大结节骨折。5、心肌损害。原告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住院92天,经鉴定,原告因电击、高坠致多处损伤,其中,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左手拇指损伤,遗留拇指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右足第一、第五足趾坏死,经截趾术治疗,遗留右足部分缺失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2日,营养期为92日。

  办案经过

  1、委托代理人为原告林XX出具委托鉴定函,2、撰写民事起诉状,3、代为立案,4出庭参与案件的庭审活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施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林XX各项损失77964.11元(82964.11元-5000元);

  二、被告贵州XX公司毕节某某供电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林XX各项损失82964.11元;

  三、被告林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林XX各项损失33185.64元;

  四、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林XX各项损失33185.64元(已支付38200元),返还5014.64元。

  审判员:刘XX

  书记员:黄XX

  二0二0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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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标      的:34407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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