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犯罪辩护

陈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一案一审刑事有期徒刑三年

武胜县人民法院

  陈XX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1622刑初4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高中文化,农村居民,家住武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月xx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向彬,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向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XX驾驶电瓶车经过武胜县XX时,与被害人郭XX驾驶的川RxxxxxXX安面包车相碰撞。后被告人陈XX用拳头、脚踢打郭XX,用电瓶车副壳打郭XX头部、上身部位,用竹棒打郭XX的脸部、头部、身体等部位。郭XX被打伤后躲在过路的邹XX身后,陈XX用竹棒打过路的邹XX和郭XX。后将处理交通事故的辅警周X抓伤。经鉴定,郭XX的损失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陈XX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陈XX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控制并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XX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X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向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XX具有初犯、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XX驾驶电瓶车经过武胜县XX时,与被害人郭XX驾驶的川RxxxxxXX安面包车相碰撞。后被告人陈XX用拳头、脚踢打郭XX,用电瓶车副壳打郭XX头部、上身部位,用竹棒打郭XX的脸部、头部、身体等部位。郭XX被打伤后躲在过路的邹XX身后,陈XX用竹棒打邹XX和郭XX。后将处理交通事故的辅警周X抓伤。经鉴定,郭XX的损失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陈XX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陈XX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控制并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侦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XX处扣押了电瓶车副壳1个、竹棒1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决定书及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情况说明、郭XX的病历、周X的病情证明、精神鉴定申请书及相关照片、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说明、处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胡X、汪X、陈XX1、李XX、张某某、李某、杨XX的证言;4、被害人郭XX、邹XX、周X的陈述;5、被告人陈XX的供述;6、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广福司鉴(2020)临鉴字第3号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向彬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经审查,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陈XX当庭未举出证据。

  辩护人向彬举出如下证据:社会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陈XX表现良好,没有犯罪情况。经公诉人质证后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合议庭证据审查,该组证据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X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相关辩护人向彬提出的被告人陈X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二、扣押物品由武胜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XX X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


其他 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