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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被告,依据法律结合证据合理使用程序,迫使原告撤诉。

任县人民法院

  邢台xx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XX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县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9)冀0526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04日

  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526民初1492号

  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西固城XX**。

  法定代表人:宋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河北XX律师。

  被告:宁波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434461X6。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XX******

  法定代表人:龚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凯、刘XX,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原告邢台鑫暖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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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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