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xx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昆明市xx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10944号
原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2610330T(1/8)。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开XX。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上海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6575284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燕、冯XX(实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XX公司诉被告昆明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11月14日,原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33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5916.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X
书记员罗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