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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昆明市xx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xx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昆明市xx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10944号

  原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2610330T(1/8)。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开XX。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上海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6575284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燕、冯XX(实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XX公司诉被告昆明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11月14日,原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33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5916.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X

  书记员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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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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