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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晴与浙江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3民初6672号

  原告:刘XX,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XX。

  法定代表人:董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浙江XX律师。

  原告刘XX为与被告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韩露,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92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XX公司以开美容院为由让原告投资100000元整,承诺保证归还本金和分红以及美容消费基金,登宝大厦的美容店是2月开始营业,协议上约定前3个月不做分红,6月25日被告给原告5000元,7月25日给原告2900元,等到8月25日原告向董XX索要上月分红的时候,董XX称打算把本金全部归还原告。9月初,董XX和吴XX邀请原告和其他两位投资者一起商讨,说公司不能继续做下去了,原告要求归还本金,私下协商也没有解决问题。现XX公司因内部问题一直不肯支付本金,故诉至法院,一起被告立即归还本金、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补充陈述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10月16日,原告刘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XX公司100000元作为投资金额,被告XX公司承诺给原告取得投资回报,具体为:1、原告投资金额18个月回本,营业后前3个月不分红,后15个月根据经营状态予以每月动态式回本;2、原告回本后享受被告XX公司单月利润30%分红20份平均分;3、原告自行消费项目。协议详细列明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被告XX公司承诺给原告的回报和收益确保真实,并在约定期限内兑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XX公司转账100000元,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收到投资款的一张收条。被告XX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7月25日向原告分红5000元、2900元,余下承诺的分红至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多次与被告股东董XX沟通分红事宜,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经查,2017年7月被告XX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XXXX0000元,股东分别为董XX、夏XX、吴XX、张XX,以上四股东未实缴出资,全部认缴出资,认缴出资年限于2037年1月1日。2017年10月,四股东以XX公司名义且以投资之名向原告等多人借款,并将所借款项转移,并未实际用于登宝大厦实体美容店。2018年8月,四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使XX公司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原告认为协议约定18个月回本,且原告未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既非被告XX公司股东,也无出资证明等,不符合投资合伙模式,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刘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协议》、收款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定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元,被告承诺18个月回本,但原告未参与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以及原告按约支付10000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的事实。

  2、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XX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清算的事实。

  被告XX公司答辩称:刘XX投资的100000元款项属于投资款。投资有风险。企业现在确实经营困难,待企业清算之后,如有多余资金,公司会予以返还。

  被告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XX公司对原告刘XX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中《协议》三性无异议,但协议明确100000元属于投资款,收款收据也说明钱是XX公司收取的。对证据2,认为XX公司确实有出该决议,但之后实际未按照决议内容进行清算。据此,本院对原告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效力后文予以详述。

  综上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8日,XX公司(甲方)与刘XX(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其中载明:甲方在化妆品、美容美发等相关合法经营领域拥有丰富的资源及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乙方现自愿加入到甲方本次合作项目中,成为消费投资用户与甲方形成合作关系。投资金额100000元整,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承诺给予以下回报:乙方投资金额100000元甲方予以18个月回本,营业后前3个月不做分红(用于支付乙方签单、消费时产生的费用),后15个月根据经营状态予以每月动态式回本,发放时间次月25日。乙方回本后享受甲方单月利润30%分红20份平均分。乙方另可自行消费并享有其他待遇等。甲方承诺给乙方的回报和收益确保真实,并在约定期限内兑现。2017年12月11日,刘XX向XX公司支付美帮旗下登宝大厦实体店项目投资款100000元。此后,XX公司因故未继续经营。2018年8月9日,公司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解散等,但公司未能按决议进行清算等。

  本院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合约,诚实履行。根据双方在上述协议书中的约定,刘XX将100000元款项交付XX公司,双方约定了该款项的使用期限,即XX公司分18个月按月还本,根据该意思表示,刘XX并不承担亏损,只是享受相关的服务、待遇及或有利润作为其收益,双方不存在共担风险的约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基于上述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更符合对借款用途有特殊约定的民间借贷关系之性质。鉴于被告XX公司现已决议不再经营的状况,原告刘XX要求被告XX公司归还本金92100元的请求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XX本金92100元。

  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1051.5元,由被告浙江XX公司负担。

  原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 判 员  杨 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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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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