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银行借款,重点审查担保责任保保证责任的承担

南和县人民法院

  河北XX和XX公司与河北XX公司、南和县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527民初1806号

  原告:河北XX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南和县三思乡淮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X,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和县XX公司,住所地南和县三思乡淮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元XX,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沙河市鑫磊玻璃集散中心,住所地沙河市XX。

  法定代表人:孔X,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孔X,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X,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孔X1,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元X,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X,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X,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北XX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和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中晶XX)、南和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沙河市鑫磊玻璃集散中心(以下简称:XXX)、孔X、韩X、孔X1、元X、刘X、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和XX委托诉讼代理人代XX、宋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晶XX、XX公司、XXX、孔X、韩X、孔X1、元X、刘X、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和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中晶XX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2.依法判决被告XX公司、XXX、孔X、韩X、元X、孔X1、刘X、高X对中晶XX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九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0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中晶XX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中晶XX提供2000万元借款额度用于购原材料,借款期限至2019年8月29日,借款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罚息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与此同时,原告作为债权人、被告中晶XX作为债务人、被告XX公司和被告XXX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中晶XX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刘X、孔X1、元X分别向原告出具《承诺书》,高X、孔X与韩X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均承诺对中晶XX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现借款期限已然届满。但被告中晶XX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被告中晶XX、XX公司、XXX、孔X、韩X、孔X1、元X、刘X、高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0日,原告南和XX与被告中晶XX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中晶XX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8月29日止,利率为月利率9.60625‰,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XXX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XX公司、XXX为中晶XX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孔X1、元X、刘X、高X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中晶XX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孔X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自愿以个人的收入及全部家庭财产为中晶XX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被告韩X(系孔X的妻子)在该承诺书的财产共有人处签名。之后,中晶XX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12月29日之前的利息,未归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原告南和XX与被告中晶XX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中晶XX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原告要求中晶XX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分两个时间段计算,自中晶XX停止支付利息之日(2018年12月29日)至借款到期之日(2019年8月29日),利息按月利率为9.60625‰计算;借款到期后,中晶XX还应支付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按月利率为9.60625‰×(100%+50%)=14.409375‰计算。被告XX公司、XXX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中晶XX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孔X1、元X、刘X、高X出具承诺书,自愿为中晶XX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院受理本案在保证期间内,故对原告请求XX公司、XXX、孔X1、元X、刘X、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孔X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自愿以个人的收入及全部家庭财产为XX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院受理本案在保证期间内,被告韩X(系孔X的妻子)在该承诺书的财产共有人处签名,不应认定孔X1为保证人,孔X应以其个人财产以及与韩X共有的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XX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XXXX0000元及利息(分两个时间段计算,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利息按月利率9.60625‰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按月利率14.409375‰计算);

  二、被告南和县XX公司、沙河市鑫磊玻璃集散中心、孔X1、元X、刘X、高X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孔X以其个人财产以及与被告韩X共有的家庭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XX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桂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记员 赵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