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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与长葛市xxxxxx管理XX、长葛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石XX与长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长葛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葛市人民法院

  (2018)豫1082民初980号

  原告:石XX,男,1948年1月22日生,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宋XX,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北XX。

  法定代表人:孙XX,任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XX。

  被告:长葛市XX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9715531L。

  法定代表人:赵XX,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杜XX(曾用名:杜XX),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原告石XX与被告长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长葛市XX公司、杜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2018年4月20日,原告以被告长葛市XX公司已给付赔偿款2600元,双方纠纷已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长葛市XX公司、杜XX的起诉。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石XX承担。

  审判员 李翠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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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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