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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X与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曹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陕0802民初12760号

  原告:边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霞、王XX,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曹XX,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曹XX。

  现负责人:边XX,系该村民小组现组长。

  原负责人:刘XX,系该村民小组原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XX,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边X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曹XX(以下简称曹XX六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霞,被告曹XX六组现负责人边XX、原负责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边X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曹XX六组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7日签订整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整地170亩左右,工程造价24万元,工程包含整地、垫沙、挖树墩、埋壕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工程标准为:比将未0.7%每块地2北高南低,东高西低,如有变更双方协商解决,确保浇灌顺畅无阻;付款方式为:完成总功臣量50%预付7万,待总工程验收合格后,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工程期限:2019年3月20日前交工,如遇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延误工期,甲乙双方解决;违约责任:乙方押违约金2万元整,待完成一框地后甲方返还全部违约金,如甲方违约则给乙方包抬班费,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机械不够,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让乙方停工,甲方另行招标,乙方无条件走人。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还下欠原告工程款15万元,后经补浪河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次协调,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曹XX六组辩称:只要原告把合同上的义务都履行到位,我们愿意支付原告15万元,但是原告没有履行完他的义务,工程质量不合格现在不能付款。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整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平整土地170亩左右、工程价格24万元;2019年8月中旬被告负责人刘XX给原告出具了欠15万元的条据;因被告成员未全部认可工程的质量合格、被告一直未付下余款项。曹XX村委会负责人在与本院的谈话中表示曹XX村实施土地平整工程的共有7个小组,其余组的土地也有积水现象、均未发生争议,排水问题应由曹XX六组负责。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被告的原负责人向原告出具了证明条据,被告的上级组织负责人也认为排水问题应由曹XX六组负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曹XX支付原告边X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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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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