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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魁,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安徽XX。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朱晓非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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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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