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武汉某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某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1754号之一
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XX2803房。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红钢城10栋B号楼一单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仁和,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4404室、45层4501-4506室。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XX(14)。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第三人武汉XX公司、第三人武汉市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XX
书记员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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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