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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x、熊xx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韦XX、熊XX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粤0606刑初167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XX,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魏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熊XX,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01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4年9月17日被假释,2005年11月11日假释期满。2009年6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9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羁押,2018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冯XX,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5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羁押,2018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伍志权,广东XX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X、熊XX、冯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日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书记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XX及其指定辩护人魏X、被告人熊XX及其辩护人赵X、被告人冯XX及其指定辩护人伍志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韦XX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对开位置向被害人黄金带追讨赌债。二人协商不成,韦XX遂打电话叫被告人熊XX过来帮忙。熊XX叫上被告人冯XX,并乘坐冯XX驾驶的粤X×××××小汽车去到现场。熊XX、冯XX到场后,熊XX打了黄金带的脸部一巴掌,然后三人一起强行将黄金带推上粤X×××××小汽车,熊XX没收黄金带的手机。冯XX驾车往伦教街道永丰XX方向驶去。驶至大良街道同江医院红绿灯处时,冯XX殴打黄金带的脸部。后冯XX驾车到伦教街道永丰XX一鱼塘边,韦XX与黄金带谈好分期还清欠款。当日16时30分许,韦XX、熊XX、冯XX三人将黄金带送回大良街道XX附近。

  经法医检查鉴定,黄金带的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24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XX路边抓获熊XX、冯XX。2018年1月25日1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南XX抓获韦XX。案发后,黄金带谅解了韦XX、熊XX、冯XX。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韦XX、熊XX、冯XX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黄金带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申请书、谅解书;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物品清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书。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韦XX、熊XX、冯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XX、冯XX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XX、熊XX、冯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韦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韦XX从轻处罚:1.被告人韦XX是从犯;2.被告人韦XX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且殴打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大的伤害;4.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

  被告人熊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熊XX从轻处罚:1.被告人熊XX伙同他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且殴打行为未造成较严重的伤害;2.被告人熊XX只是出于个人义气帮朋友,其主观恶性不大;3.本案中被告人韦XX是犯意的提出者和纠集者,被告人熊XX、冯XX积极参与犯罪,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冯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冯XX从轻处罚:1.被告人冯XX是从犯;2.被告人冯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冯XX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冯XX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XX、熊XX、冯XX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X、熊XX、冯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XX、熊XX、冯XX犯非法拘禁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韦XX、熊XX、冯XX结伙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熊XX、冯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XX、冯XX屡教不改,其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XX、熊XX、冯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被告人韦XX、熊XX、冯XX的行为予以谅解,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韦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韦XX是犯意的提出者,并纠集他人实施非法拘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冯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第1、4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XX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殴打被害人,不宜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犯罪情节;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熊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冯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梁 艳

  审 判 长  梁艳媚

  人民陪审员  林嘉玲

  人民陪审员  岑蕴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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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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