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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4488号

  原告:刘X,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波,河南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XX14、15、16、37、41、44、45、46层。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张宏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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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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