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01民终17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一鹏,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XX
审判员 葛XX
审判员 邢彦堂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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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