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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01民终17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一鹏,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XX

  审判员  葛XX

  审判员  邢彦堂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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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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