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民间借贷

邱XX与张XX、庞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巨鹿县人民法院

  邱XX与张XX、庞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29民初34号

  原告:邱XX,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址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河北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巨鹿县。

  被告:庞XX,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巨鹿县。

  原告邱XX与被告张XX、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被告张XX、庞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XX偿还我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庞XX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6日,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3分计算。该笔借款由被告庞XX担保,办理贷款当天三方共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书。庞XX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其担保期限从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张XX、庞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6日,被告张XX借原告邱XX60000元,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出具借条,并办理了公证。其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邱XX,乙方(借款人)张XX,丙方(抵押人)庞XX。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陆万元整,用于经营投资。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3分计算。借款期限:十个月,自2017年6月26日到2018年4月25日止。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乙方向甲方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推迟还款,乙方应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丙方同意以其工资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的借款做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抵押期限自本合同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其工资再次抵押。”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张XX对借款本息均未偿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上述借款合同内容中除对利息、违约金约定之外,其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效力应予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借款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其数额总计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有效,但在借期内及逾期后,法律保护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被告张XX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被告庞XX应当以其工资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未提交正式发票,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张XX、庞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XX偿还原告邱XX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60000元本金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庞XX以其工资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83元,由被告张XX、庞XX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兴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


其他 民间借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