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葛XX,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X,安徽XX律师。
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X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赵XX,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XX不服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5年9月28日登记并向第三人赵XX颁发的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2****号《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XX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XX负担。
审 判 长 翟文彦
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书 记 员 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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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