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XX,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XX,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XX,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纪XX,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纪X,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一审被告:被告于XX,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纪XX、纪X、一审被告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隋立军
审判员 陶志胜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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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