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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3319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云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064236F。

  法定代表人:谢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XX1219-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0113MA6UWK7P3Q。

  负责人:王XX。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8792531D。

  法定代表人:何X,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四川XX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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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北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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