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3319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云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064236F。
法定代表人:谢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XX1219-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0113MA6UWK7P3Q。
负责人:王XX。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8792531D。
法定代表人:何X,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四川XX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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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北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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