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1民初171号
原告:邓XX,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尹XX,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邓XX与被告刘XX、第三人尹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邓XX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1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 王贤凡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邱竟翔
书记员 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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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