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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与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1民初171号

  原告:邓XX,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尹XX,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邓XX与被告刘XX、第三人尹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邓XX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1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  王贤凡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邱竟翔

  书记员  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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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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