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财产侵权

黄xx与钮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XX与钮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4民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XX,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琴,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阳阳,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钮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民初7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待上诉人生活稳定且找到房屋后再搬离案涉房屋;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很好,为此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支出各项费用达60余万元,且在此期间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堕胎两次。不管是金钱还是精神方面上诉人均为被上诉人付出巨大,但被上诉人并不领情,反而因其他原因提出分手,这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被上诉人自知对上诉人亏欠太多,且上诉人因其提出分手导致精神抑郁无稳定工作等原因,被上诉人同意由上诉人居住案涉房屋至上诉人生活稳定且有其他固定住所后再搬离该案涉房屋。现上诉人暂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且被上诉人一直未对上诉人进行补偿,也无法承担相应的房屋支出,目前暂无搬离案涉房屋的条件。

  钮XX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房屋系被上诉人单独所有。上诉人一直占有房屋,侵害了被上诉人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搬出涉案房屋,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在二人分手后给了上诉人很长时间过渡,让她可以找到合适居住的房屋,至今已一年十个月,这段时间长度已经超出合理期限。

  钮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黄XX立即搬离坐落于本市新北区房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房屋系钮XX单独所有。钮XX、黄XX自2014年起开始谈恋爱,其间双方居住在该房屋内,2017年5月份二人分手。同年5月30日,钮XX以在微信上发信息的方式,要求黄XX最迟于同年6月27日搬离该房屋,但黄XX仍强行居住在该房屋内。钮XX曾数次报警,但黄XX至今未搬离。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使用、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并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能非法占有并且持续占有。钮XX对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的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黄XX对该房屋的占用妨害了钮XX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黄XX应履行迁让房屋义务。钮XX要求被告黄XX搬离该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黄XX在举证期内未提起反诉,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故黄XX如与钮XX有财产等方面的纠葛,可另行处理,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坐落于本市新北区房屋中搬出。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钮XX负担1220元,黄XX负担8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属被上诉人所有无异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同意由其居住案涉房屋至上诉人生活稳定且有其他固定住所后再搬离,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也不予认可。且从双方发生纠纷至今,时间较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搬离涉案房屋,于法有据。综上所述,黄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上诉人预交1300元,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云云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X和

  书 记 员 徐XX


其他 财产侵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