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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唐寨镇文庄村民委员会、王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王X与唐寨镇文庄村民委员会、王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砀山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民初61号

  原告:王X,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斌,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唐寨镇文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唐寨镇文XX。

  法定代表人:臧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王XX,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安徽XX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唐寨镇文庄村民委员会、被告王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X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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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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