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法院
王X与唐寨镇文庄村民委员会、王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砀山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民初61号
原告:王X,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斌,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唐寨镇文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唐寨镇文XX。
法定代表人:臧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王XX,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安徽XX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唐寨镇文庄村民委员会、被告王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X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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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