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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普宁市人民法院

  陈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5281执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XX,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省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奕萍,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陈XX付还货款本金人民币(下同)XXX元;向申请执行人陈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陈XX支付其先前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012元。经向金融、房管、车管、市监、国土等部门查询,在金融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陈XX在中国XX有账号为20×××48的存款账户,但因该账户已质押冻结而无法扣划;在车管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陈XX名下有车牌号为粤V×××××的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但因无法实际扣押而暂时无法处置以清偿债务;在房管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陈XX名下有位于普宁市桂荣君临天下xx的房产(房地证号:xx在XXX设立抵押登记),已被本院查封,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房产暂缓处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XX

  审 判 员  陈 胜

  代理审判员  陈钦禄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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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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