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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南与宁*成、刘*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隆回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湘0524民初4519号

  原告:肖XX,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湖南XX律师。

  被告:宁XX,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刘XX,女,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XXX之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岳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XX与被告宁XX、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被告宁XX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岳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资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被告宁XX以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到手后,被告未将工程包给原告,却要求原告组织民工为其打工,原告遂邀集8名民工为其工作4个多月。但被告一直未付工资,也不退还原告借款,累计拖欠原告借款及工资共9万元,被告对此出具欠条。后原告催收时,被告态度恶劣,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宁XX、刘XX答辩称:1、原告所述事实虚假,原告并未组织民工8人为被告打工;2、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9万元,是因原告借了5万元给宁XX,其强行要求在被告的工地做工,并且要求高额的工资,原告纠缠被告,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作业,被逼出具了9万元的欠条,但实际被告并没有组织8人为其做工,务工的事实是虚假的;3、刘XX虽然是被告宁XX的妻子,但对被告与原告发生的借款毫不知情。宁XX在外务工所得的报酬也没有用于家庭开销。至于9万元的工资,虽然事实虚假,但也与刘XX没有任何关联,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刘XX的诉讼请求;4、原告所述涉及到2个法律关系,事实与理由中借款5万元应当是民间借贷关系,劳务的工资应是劳务合同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无法合并审理,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宁XX、刘XX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15日,被告宁XX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肖XX借款50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宁XX支付了借款。之后,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做事,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就劳务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4万元,加上被告原来所借原告的5万元借款一起由被告宁XX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欠肖XX工人工资90000元(玖万元整)借款人:宁XX2019.10.30号欠款人身份证4305××××××××湖南省隆回县西洋XX××号”的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原来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由被告销毁。之后,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支付工人工资,原告遂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和拖欠劳务工资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对于借款5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且被告亦认可借款至今未偿还,对该5万元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对欠条上写明的4万元劳务工资,被告提出是原告强行要求在被告的工地做工,并且要求高额的工资,原告纠缠被告,导致工地无法正常作业,自己被逼出具了9万元的欠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有原告签名的工资单,因此,原告为被告做事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被告提出欠条是在原告纠缠的情况下被逼出具的,但没有提交证据,同时,在被告出具欠条后,原、被告仍有微信联系,被告没有提及被胁迫而不予认可拖欠工资的事实,因此,被告以被胁迫出具欠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是真实、有效的,虽然欠款的由来是由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致,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欠款进行结算后在一张欠条上认可了欠条总金额,因此,原告以欠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与法律并不相冲突。本案发生在宁XX与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借款系承包工程,原告也是为被告承包的工地做事,应视为被告宁XX、刘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宁XX、刘XX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宁XX、刘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XX欠款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宁XX、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卓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兰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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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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