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民初3335号
原告:曾X,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女,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诉被告林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 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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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