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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与林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民初3335号

  原告:曾X,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女,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诉被告林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 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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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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