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93号之一
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X、石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X、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公司、长沙XX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X、石XX、被告杭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X,被告长沙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7月13日,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棉
审判员 牟 丹
审判员 黄斯蓓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XX
其他 不正当竞争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