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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与某家居装饰集团上海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胡X与某家居装饰集团上海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3民初14968号

  原告:胡X,女,196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小旭,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家居装饰集团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XX。

  法定代表人:陈X。

  原告胡X与被告某家居装饰集团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小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某完美家装样板间VR数据采集版十年返还协议、设计费收取协议、定金收取协议;2、要求某公司返还胡X装修款、设计费及认筹金共计人民币17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胡X与某公司签订某完美家装样板间VR数据采集版十年返还协议,约定由某公司对上海市宝山区恒高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进行装修,按照整装价款进行100%返现,每年返现10%,累计返还十年,还约定如2018年年底不确定装修则全额退款,包括1万元设计费。合同签订后,胡X支付认筹金、装修款及设计费共计178,000元。2017年12月,胡X得知某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停业,并与某公司联系无果,故胡X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4日,胡X与某公司签订居室装修量房订金收取协议,载明系争房屋装修定金为1万元。2016年12月31日,胡X(发包人、甲方)与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42万元。同日,双方签订某完美家装样板间VR数据采集版十年返还协议,约定双方按整装价款的100%返现,每次返现10%,累计返还10年。同日,双方还签订居室装修设计服务费收取协议,载明本工程设计服务费总额1万元,如客户于2018年年底不装修了,设计师未出方案,则设计费1万元全额退还。上述合同签订后,胡X共计向某公司支付认筹金1万元、装修款168,000元(含设计费1万元)。

  另查明,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某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胡X表示,已有多家媒体报道某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胡X亦实地考察,某公司已处于关门歇业状态。2018年6月29日,胡X委托律师向某公司发函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但该邮件载明公司已倒闭,被退回。

  本院认为,胡X与某公司签订的居室装修量房订金收取协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某完美家装样板间VR数据采集版十年返还协议、居室装修设计服务费收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7年12月被相关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胡X亦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双方合同已无法履行,现胡X要求解除双方的上述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其收取的装修款、设计费、认筹金予以退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放弃抗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胡X与被告某家居装饰集团上海XX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恒高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居室装修量房订金收取协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某完美家装样板间VR数据采集版十年返还协议、居室装修设计服务费收取协议;

  二、被告某家居装饰集团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返还装修款、设计费及认筹金共计17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某家居装饰集团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姗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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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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