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工资福利

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赵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赵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民初3634号

  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志勇、刘亚婷,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沧县。

  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 判 长  张德山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人民陪审员  马爱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XX


其他 工资福利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