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赵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民初3634号
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志勇、刘亚婷,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沧县。
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 判 长 张德山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人民陪审员 马爱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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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