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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XX公司诉被告淮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涟水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26民初5381号

  原告:芜湖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玲,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淮安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林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陈XX,上海XX律师。

  原告芜湖市XX公司诉被告淮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市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芜湖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玲,被告淮安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淮安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30121.3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单位。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供应木栈板、蜂窝纸等材料,前期被告能及时支付货款。但从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拖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淮安XX辩称,对所欠货款数额无异议,但因中XX贸易战,目前无力偿还,正积极解决该问题。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所诉属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及公函,载明被告所欠原告总金额为430121.3元,被告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并发出付款计划函。后被告未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30121.3元符合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淮安XX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理应向原告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现原告主张以所欠的430121.3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保全费,系原告为此次诉讼支持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XX公司货款430121.3元并支付利息(以430121.3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46元,由被告淮安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20)。

  审判员 张 淮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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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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