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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革与景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08民初2511号

  原告:弓*革,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军港,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XX,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弓*革与被告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弓*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871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本金之日止(暂记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020元)共计1489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张X系原告之父,2015年11月22日,向被告出借现金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13670元),2016年1月6日,张X再次向被告出借现金贰佰元整(200元)。张X丧偶,于2016年1月11日去世,张X的法定继承人共三人:长子张X革、次子弓*革和二女儿弓XX,长子张X革和二女儿弓XX以声明放弃其父亲的张X对被告的债权继承权。现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债务,被告至今仍未归还。

  被告景X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遗体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根据本案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5年11月22日,被告景XX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向原告出具借条显示:今借到张X现金壹万叁仟陆百柒拾元整。小写《13670》元,用于办理公司业务所使用。所有借条已全部收回。2015年11月22日前所有借条全部清算完,已全部收回。至此一份借条。以这份借条为准。办理此借条于郑州二七区XX内。本借据是以前所有借条清算完后总额,涂改无效。借款人景XX,2015年11月22日下午14点。2016年1月6日,被告景XX向原告出具借条显示:今借到张X现金贰佰元整。于焦作市私家旅馆。借款人景XX,2016年1月6日。

  另查明,河南省中医院出具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张X于2016年1月12日去世。2016年1月13日,张X遗体在郑州市殡仪馆火化。2016年4月15日,济源市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将张X户籍予以注销,注销证明显示张X籍贯为山西省临猗县。临猗县卓里镇东屯村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显示张X妻子弓爱琴于2002年5月8日去世,张X父亲弓多正于1991年11月去世,张X母亲张XX去世,张X有两子一女,长子张X革公民身份号码:,其女弓XX公民身份号码,次子弓*革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4月4日,张X革、弓XX出具放弃债权继承说明书,声明放弃被告景XX对张X的借款共计13870元的继承权,张X革、弓XX在声明书上签字、按捺指印,并注明日期。

  本院认为,合法的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原告弓*革作为张X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死亡、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享有对其父张X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其主张其父张X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被告借原告其父张X借款有借条等证据,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借条未约定利息,本院支持被告自原告主张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景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弓*革借款本金13870元,并以1387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弓*革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由被告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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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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