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XX,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真真,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X,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谷XX因与被上诉人孔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谷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玖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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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