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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亿元,仍然可以缓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被告人兰XX、周某、陈XX、秦XX、陈XX、安XX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计268,720,800.00元)

  【承办过程】

  律师接手时是二审,为秦X辩护,实际上也是间接在为主犯辩护,并让主犯做出对全体被告人有利的举措,从而实现全体被告从轻、减轻处理。此前所里律师参与了一审,一审律师因为其他案件无法抽身转交本律师办理,二审主要是公诉机关抗诉,认为法院判决量刑过低。律师在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秦X系从犯,又是初犯偶犯。根据《刑法》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确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提供了武汉双龙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典型案例,作为相应量刑适当的参与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查,本案层级关系系人为登记形成,并非客观的人员组织架构,且本案发展人员的数量仅为奖励依据,并非返利依据,本案系以投单金额多少作为返利依据,故本案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更正。鉴于本案所吸收资金大部分用于返利和购买药厂等投资,案发前进行了部分返本付利,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通化、集安两地被害人损失可以返还,且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对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兰XX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XX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查明事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比较接受。

  一、该案件是涉案的受害人多、数额巨大,羁押时间长达一年多,当事人及其家属,深陷焦虑迷茫。尤其是罪名有争议,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认为是传销犯罪,两者虽然都是经济犯罪,但是处理和量刑的计算方法不同。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按照金额计算,传销可能还涉及到相应的级别和影响等。

  所以,结合案情,律师认为不构成传销犯罪,这样使得被告人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辩护意见得以采纳。

  二、最重要的是能够返还本金给投资参与人,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毕竟政法机关办案时,无论从重从轻,都是需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撑,本案中能够全部返还赃款,是政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的一个根据。因为经济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不仅要有惩罚,还要解决实际问题,把被告人判重刑,并不解决实际困难,只有让其戴罪立功,才能挽回损失,这也是设计这个法律规定的初心。

  三、防止被集资诈骗或者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牵涉,最好把握以下几个风险点

  (一)该项目是否在本地,能否得到本地政府的验证。

  (二)该项目的经营者是否愿意用本人的房产、车辆做法律意义上的抵押(这是标配,否则免谈)。

  (三)只赚不赔,且高息回报的。成规模的任何企业年利润率不会超过3%,至于有人说某企业年利润会超过行业利润几十倍,我不否认,但那个企业老板此时是千方百计阻止外人入股入资的。

  (四)最重要的,还是找政法机关人员或者律师给把关,毕竟人被诱饵蒙蔽的时候,会感觉自己是唯一的聪明人。

  【文书来源】

  审判文书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兰XX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刑终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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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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