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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溺亡景观河,物业公司成被告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国庆假期刚过,人们还沉侵在节日的欢乐之中。

  突然,律所办公室的电话铃声急促响起,接通电话后,电话那头一位女性当事人泣不成声:“请问是丰XX吗?”

  律所:“是的,请问你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

  当事人:“我的两个小孩今天凌晨在小区附近的小河里溺水死亡了,我们需要委托律师帮助我们讨回公道。”

  律所:“你不要急,有什么问题慢慢说。”

  经过简单的沟通交流之后,律所决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吴军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办案经过:

  吴律师接到本案后,经了解,两小孩只有四五岁,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能否找到其他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本案的难点。初步确定本案的代理思路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为:物业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该河道在小区附近,可能处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若其未履行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此方案存在受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违约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限制。

  第二个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此方案必须要准确确定涉案河道的性质及管理者,方能确定责任主体。

  随后,律师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涉案河道深处约有三米,白天常有人在河边垂钓,岸边杂草丛生,且有多条行人踩出的小道直通河中,小孩正是从其中一条小道进入河里溺亡。经仔细观察,在其中一草木遮蔽处发现一警示牌显示:“禁止通行 注意安全 XX公司宣”,这一关键证据为本案找到了突破口。

  于是,律师立即到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案涉河道的性质及管理者,得到回复为该河道为A房开公司打造的一条人工景观河,A房开公司已经注销,在注销前将该河道的管理责任移交给XX公司。

  据此,本案涉案河道的管理者即被告主体已经明确,其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相关警示标志被草木遮蔽无法识别,未在河边设置隔离措施,且在明知有人在河边垂钓未加制止,致使河岸被踩出多条小道直通河里,是导致该次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代理律师选择第二个代理思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公司作为涉案河道的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承担原告损失的30%。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XXX元,被告XX公司承担损失的30%为367837.2元,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40000元,共计407837.2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河道的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河水无情,人间有爱。本案当事人虽然遭遇丧子之痛,但是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了相应的权益。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一定程度上抚慰了精神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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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632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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