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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周XX、某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帮助某局单位职工王X追回已经被拖欠了3年的10万元购集资房预付款)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王X诉周XX、某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帮助某局单位职工王X追回已经被拖欠了3年的10万元购集资房预付款)

  (2019)湘0408民初1972号

  1.案情摘要

  2019年7月初,当事人王X通过电话联系上王律师,自称自己数年前因单位集资购房预付了15万元预付款,目前仍然有10万元未退,希望能依法诉讼解决。

  在初步了解之后,王律师在办公室接待了王X夫妇,详细了解了案情。据了解,王X系某市某单位(某局下属单位)教职工。2014年左右,某局为解决广大下属员工住房问题,准备集资建房,方案为对位于蒸湘南XX某村进行棚户区改造,筹建两栋住房。该集资建房事宜,事实上是挂靠在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开发商”)名下的周XX具体操办。建房资金主要由某开发商向自愿认购的教职工筹集。

  2015年5月,王X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某市某局旧房改造(团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团购协议》”),约定王X拟购买某开发商将某市蒸湘南XX某村棚户区改造后兴建的电梯房B栋某层A户型,建筑面积约128平方米,总价款为约37万元。周XX也在《团购协议》上签字确认,但是某开发商落款的盖章则是“某某棚户区改造项目部”。

  签约当日,王X依约向周XX及某开发商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某开发商向王X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因X开发商自身原因,产权问题未能解决、报建手续不全、加之房屋质量也有较大问题,导致项目在建设完A栋之后, B栋至今未建。已经建好的A栋也是问题重重,不少集资购房者要么要求退房、要么对户型和质量不满意、为此,王X要求解除《团购协议》并从2016年四五月开始多次催促被告退还预付款。

  2017年4月,某开发商承诺在2017年5月初退还全部15万元首付款,但未能兑现。随后,汪X仍然多次催促,直至2018年2月收到了第一笔5万元款项。但剩余10万元款项, 某开发商至今未退,项目早已经烂尾。

  王X多次催促某开发商,均被推诿,没有着落。现周XX已经将王X电话拉黑。

  为了尽快了解此事,王X决定依法诉讼解决。

  2.办案经过

  在了解到基本案情之后,王律师想王X充分解释了诉讼风险。考虑到项目已经烂尾,某开发商已经资金断裂,本案非常有可能执行不到位。在经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后,王律师还发现周XX自己也牵涉多起经济案件,早已经上了法院失信黑名单。王X在了解到诉讼风险并和家人商议后,仍然决定依法起诉。

  在经过充分准备之后,王律师依法立即向某法院立案起诉,依法诉求周XX以及开发商退还10万元预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于8月28日在某人民法院开庭,周XX以及某开发商均到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是否成立、某开发商是否系适格主体、利息计算有无依据以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庭审中,周XX对案件事实无太大异议,基本上一言不发。某开发商代理人则认为本案为周XX个人行为,与开发商无关。

  案件当庭未能宣判,也调解不成。

  本案开庭结束后,王律师指导王X再次找主管单位领导协商此事。在多方努力下,某单位立即很配合王X办理了全额退款手续,王X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本案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3.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合同主体的当事方的问题。《团购协议》上盖章的单位事实上并不是某开发商,而是“某某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实质案情则是周XX挂靠该开发商名义开展业务,收款签约等都是周XX或者周XX手下人员经办,很多钱款也是私人账户流转。可是周XX实际上已经没有偿还能力,早已经上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了“老赖”。因此

  而王X多次找周XX催促还款均被拒绝,无奈才走上诉讼依法维权的程度。

  虽然很难,但最终还是完美结案。

  若当事人王X选择继续自己催促或者忍让,则权利可能依旧是空中楼阁。

  由此可见,法律不是完美的,不是万能的,却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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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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