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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件中,独生子女应多分一人份的补偿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与原告吕**系夫妻关系,19**年4月二人生育一子王**,20**年8月,***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独生子女奖励证书。2015年4月,被告郑州市郑东新XX***人民政府发放圃政(2015)20号文件,将两原告所在的村子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文件内容显示“过渡费的发放方式为600元/人/月,过渡期为18个月,18个月后安置房未能按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日按原领取标准双倍支付过渡费,交房后顺延三个月装修过渡期。过渡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00元/人,交通补助费100元/人”。2015年6月,被告又与原告方签订《郑东新区***合村并城征迁安置指挥部村民住宅拆迁协议书》,根据协议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的约定以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两原告是独生子女家庭,故被告应当向两原告发放多分一人份的过渡费。20**年6月,两原告家庭搬迁完毕,但截止到目前,被告尚未向两原告发放独生子女多领取一份的过渡费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任的委托后,多次与村委会以及乡政府沟通,并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工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依法进行辩护,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与乡政府共向向委托人支付独生子女多分一人分的补偿共计40000元,承办律师全力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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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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