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覃XX与覃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粤1202民初3997号

  原告:覃XX,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观婷,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覃XX,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覃XX与被告覃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欧观婷,被告覃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138400元及该款项从2018年8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原、被告及高XX签订《源生畜牧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三方约定共同投资成立肇庆市XX公司,以在高××市××脚村的原养殖场地发展澳大利亚贺斯坦牛养殖项目。三方还约定股份分配为4:3:3,即原告占40%,被告占30%,高XX占30%。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方均出资到位,并共同对养殖场进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2018年6月7日,原告退出合作,被告表示愿意接手原告股份。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进行初步结算,被告并于当天立下《欠据》,确认其应向原告支付23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额13万元于2018年8月25日前付清,但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6月10日,原、被告及高XX进行再次结算,三方还签订《岭脚牛场清算金额结果》,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34400元,应于2018年8月25日前付清。三方再次结算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96000元,但经原告的不断催促,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1384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欠据》《岭脚牛场清算金额结果》等相关约定,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138400元。参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从2018年8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覃XX辩称:初始由原告独自经营牛场,2015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0日被告投入72万元共同经营牛场,2015年6月1日高XX再一起投入合股。后来经营到2018年牛场亏损140多万元,双方解除合作进行结算,原告退出经营,后由高XX与被告一起经营,结算后被告应还给23万元给原告,但是由于前期牛场都是被告一直投入72万元,而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结算,如果真正结算的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返还72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015年6月1日原告覃XX与被告覃XX及案外人高XX签订《源生畜牧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经营肇庆市XX公司,股份按4:3:3比例分配,即原告占40%,被告占30%,高XX占30%。(2)2018年6月7日原告退出合作关系,原、被告双方进行清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载明:位于高××区××脚村养牛场,因覃XX退出合作,本人接盘并作清盘,现欠覃XX23万元,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先付欠款10万元,余额13万元定于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完毕。(3)2018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高XX三方进行清算,签订一份《岭脚牛场清算结果》,约定原告退出合作关系,牛场由被告及高XX接手经营,被告应支付原告234400元,高XX应支付原告42700元,所欠款项在2018年8月25日支付完毕。(4)原、被告及案外人高XX三方清算后,被告向原告转账归还36000元及现金归还6万元,共归还96000元。原告主张余下欠款138400元被告一直没有归还。被告认为其于2015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0日投入72万元经营牛场,原、被告双方应对此进行清算再确定欠款金额;原告则认为该段时间的经营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主张。双方对此协商无果,请求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高XX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肇庆市XX公司,后原告退出合作关系,被告接手经营并签下《欠据》及《岭脚牛场清算结果》,被告应归还原告合伙退股款2344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已归还欠款96000元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还款期逾,被告未能依约归还余下欠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余下欠款1384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8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请,由于该款为合伙退股款,属于迟延履行的补偿性质,原告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从2018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补偿给原告至还清之日止。至于被告认为其于2015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0日已投入72万元与原告共同经营牛场,原告本应清算返还款项给被告的抗辩,由于本案是原、被告及案外人高XX三方合伙协议纠纷的结算,原、被告之间的合作纠纷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且双方也未进行结算,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覃XX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XX偿还合伙退款138400元及补偿利息(以138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覃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普通案件受理费306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覃XX负担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月华

  人民陪审员  程艳连

  人民陪审员  李佩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巫XX


其他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