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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5日周XX及其公司因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向石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签有《书面借款协议》,周XX及其公司还向石某某出具了借款的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石某某多次催促其还款,周XX于2016年5月11日、8月10日向石某某出具借条对2011年借款事宜进行确认。2016年8月10日,出具的借条显示被告周XX承诺于2018年年底还清借款,可被告到期未偿还分文。

  【法庭审判】

  一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予以确认,被告周XX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亦对涉案债务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偿还,因二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原审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并不违反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公告,告知周XX及其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原审程序并无不当之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周XX及其公司应向石某某偿还债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1、一审案件审理程序合法,符合法定举证期限

  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公告内容为:“周XX及其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某某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缺席审判。”后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9时30分按时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之规定可知,一审法院开庭日期符合法定举证期限。

  2、本案采取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周XX及其公司在答辩人向法院提供多个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后,不收邮件,不接电话,拒不配合院方送达工作,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选择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3、周XX及其公司与被石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2011年10月15日周XX及其公司因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到期日为2012年10月14日,利息为年利率24%,当天周XX及其公司收到石某某现金200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后因未还款2014年9月11日周XX及其公司向石某某出具《借款协议》一份,2016年5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8月10日再次出具借条一份,其后周XX及其公司仍未偿还借款,再次证明双方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周XX及其公司应向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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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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