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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贩卖毒品罪--经有效辩护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被告人魏X,男,无业。2012年2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办案经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魏X先后五次向王X、杨XX贩卖毒品冰毒。即:

  1、2011年9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魏X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王X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

  2、2011年10月份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魏X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王X贩卖毒品冰毒约1克。

  3、2011年11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魏X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杨XX贩卖毒品冰毒0.3克。

  4、2011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魏X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杨XX贩卖毒品冰毒约0.35克。

  5、2011年1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魏X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向王X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

  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魏X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魏X检举揭发了王X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案件结果

  被告人魏X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7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证人王X、杨XX、谢X、王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说法

  被告人魏X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立功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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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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