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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刑终660号

  原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别名老九),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南省沈丘县。于2019年6月17投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娄朋威,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法院审某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豫162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某。现已审某终结。

  原判认定:

  2007年至2015年,韩X(另案处某)单独或伙同程X(另案处某)在沈丘县赵X(另案处某)家中多次开设赌场,使用牌九赌博。韩X安排被告人赵X、李X(另案处某)、郭X(另案处某)、抽水渔利;安排赵X(另案处某)、赵X俊(另案处某)接送参赌人员;安排郭X2(另案处某)、盛XX(另案处某)组织他人站岗放哨,郭X2、盛XX组织郭X1、张X、盛XX、吕X、李X(均另案处某)等人在不同位置站岗等,韩X、程X组织人员在赵X家中累计赌博30余天。韩X通过抽水、收取“治安费”非法获利11万元。

  2012年夏季,韩X伙同程X在赵德营镇赵XX居民赵X勇(另案处某)家中多次开设赌场,使用牌九赌博。韩X安排被告人赵X、郭X抽水,安排郭X2组织人员站岗,郭X2组织李X、盛XX、郭X1、张X、盛XX等人站岗放哨,负责赌场安全,韩X组织他人累计赌博10余天。非法获得16万元。

  2012年底,韩X在沈丘县城XX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使用牌九赌博,韩X安排被告人赵X、郭X抽水,安排盛XX组织人员站岗放哨,盛XX组织郭X1、张X、盛XX等人站岗,防止警察抓赌,韩X在该酒店六楼组织数十人累计赌博10余天。韩X非法获利20000元。

  2012年至2013年,韩X在赵XX(另案处某)家中同程X多次开设赌场,使用牌九赌博,程X每日支付韩X“治安费”3000至10000元不等,韩X安排被告人赵X、李X、郭X抽水;安排赵X接送参赌人员;安排郭X2、盛XX组织人员站岗,郭X2、盛XX组织被告人张X、盛XX、郭X1、吕X等人站岗放哨,负责赌场安全,韩X组织数十人在孙桥家中累计赌博30余天。韩X非法获利25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韩X在赵XX(另案处某)家中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使用牌九赌博,收取“治安费”。韩X安排被告人赵X、李X、郭X负责抽水;安排赵X接送参赌人员;安排郭X2、盛XX组织人员站岗,郭X2、盛XX组织张X、吕X、郭X1、盛XX等人站岗放哨,负责赌场安全,韩X组织数十人累计赌博12天左右,非法获利36000万元。

  2012年,韩X伙同程X在赵XX(别名邵京XX)家开设赌场,使用牌九赌博。韩X安排赵X、李X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被告人赵X、郭X抽水,安排郭X2组织人员站岗,郭X2组织盛XX、张X等人站岗放哨,负责赌场安全,韩X、程X纠集数十人在邵效山家中赌博。韩X非法获利9000元。

  韩X通过上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58.5万余元。被告人赵X非法获利10余万元。

  另查某:被告人赵X于2019年6月17日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扶沟县公安局办某韩X等涉黑案时,被告人赵X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抓捕董XX、董某时提供了重要线索,在韩X涉黑案件中,董XX、董某因上述犯罪已被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韩X、郭X1、李X、王X、任X、赵X、谷X、施X、郭X2等人证言证实,本案另有扶沟县公安局情况说某、韩X等人刑事判决书、赵X控告书、户籍证某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扶沟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X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赵X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上诉人赵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赵X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一审量刑重。

  经本院二审审某查某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赵X的上诉某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一审审某时适用了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庭审前,赵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了“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至四万”的量刑建议。经审查,认罪认罚程序合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赵X的真实意思。根据赵X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其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情节,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故上诉某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万廷

  审 判 员 邓同华

  审 判 员 杨国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某 王XX

  书 记 员 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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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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