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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保险公司拒赔

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0日23时左右,被告马XX驾驶赣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余姚市黄家埠镇十六户村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黄家埠十六户村四塘江南XX附近路段处车顶部拉拽横跨道路的缆线致电杆(编号:电信ZDSQ-P002)断裂后倒落在道路上,事故后被告马XX未察明情况驾车驶离现场。次日6时50分左右,况XX驾驶未登记两轮普通摩托车(后座乘员刘XX)沿黄家埠镇十六户村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段处与倒落在道路上的电杆发生碰撞,造成况XX及车上乘员刘XX受伤,其中况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电杆及线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XX和况XX应各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余姚市广播电视台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XX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另查明,原告况XX和原告冉XX结婚后育有死者况XX及况XX、况XX、况XX。赣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主为被告上饶市XX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XXX元(含不计免赔)。原告况XX、冉XX与被告余姚市广播电视台于2018年9月26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

  办案经过

  由于保险公司主张车主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故商业险拒赔,本代理人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及死者家属商协商赔偿事宜,但最终协商未果。最终,本代理人团队通过投保单的付款时间、生成时间与打印时间仅有3分钟只差,足以说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情形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拒赔无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与商业险赔偿责任,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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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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