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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的帮助下农村户口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获支持

楚雄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胡XX驾驶云XXXXX号小型轿车沿某某市A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某时某分许,当车辆行驶至A路与B路交叉口时,车辆右转汇入B路时与原告山XX驾驶沿B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山XX受伤的交通事故。某年月某日,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山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山XX受伤后,于某年某月某1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到某某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某年某月某日,经某某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 1.原告山XX的伤残程度为X级伤残; 2. 原告山XX的后续治疗费为X元; 某.原告山XX的误工期为Y天; 4.原告山XX的护理期为Z天、营养期为G日。原告山XX支出鉴定费M元。被告胡XX垫付了医疗费W元。被告胡XX驾驶的云XXXXX 号小型汽车在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经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初步了解到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是已在城区购房多年并且在城区具有固定收入,通过法律分析得知案件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诉讼过程依法指导原告收集已在城镇购房多年,居住于城镇,在城镇具有固定收入的事实进行证据收集。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山XX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笔者提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已经在城镇拥有固定住所居住多年并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残疾赔偿金原告按照赔偿标准更高的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法院观点

  原告山XX提供的证据能够真实其长期居住生活在某某市市区,其收入来源于某某市市区,故原告山XX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案件结果

  一、由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山XX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合计R元(款交本院);

  二、由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山XX鉴定费M元(款交本院)。

  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合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Q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XX负担N元(已交),由被告胡XX负担Z元(未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交纳,款交本院)。扣减被告胡XX已先行垫付的费用W元后,被告胡XX还应在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山XX的款项中领取U元;原告山XX还应领取P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37、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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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楚雄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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